陽押政發【2020】09文件
陽泉市押運護衛有限公司
違反規章制度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安部《保安守護押運公司管理規定》、公安部《保安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安全操作指南(試行)》、以及中央“把紀律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為充分體現公司的武裝特性及其附屬的高風險性,進一步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必要性,推動武裝守押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努力實現事故為零、案件為零的工作目標;同時為進一步調動全體員工的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切實保護員工合法權益,培養一支作風優良的高素質員工隊伍,促進公司持續健康平穩發展、做大做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通過科學合理的評分考核手段,有效遏制工作中存在的違規行為。以考核方式改革促管理水平提高,盡快形成“知責履責、失職追責”的有效管理機制,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落細落地。
第三條 本辦法考核內容主要指工作中存在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和目無組織、目無紀律、目無大局導致的不服從命令、不聽從指揮、不服從組織調動的“三不”行為。
違章指揮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或超過技術指標外的指揮行為。
違章作業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定的崗位職責、制度、規定、方案、辦法及操作流程的行為。
違反勞動紀律指工作期間違反公司規定的遲到、早退、曠工、脫崗、睡崗、串崗以及做與工作無關事情等行為。
第五條 本考核辦法適用于公司在職員工(在本崗位,按規定正常上班的員工)。
第六條 新聘員工試用期滿按本辦法進行考核,具體時間從入職第4個月開始。
第七條 退休員工的考核日期截止為退休當月。退休時本年度的安全紀律獎可比照上年度本崗位的安全紀律獎按比例隨當月工資給予一并發放。
第八條 本辦法實行百分制考核的方式,即崗位年終安全紀律獎金額乘以個人年終考核分值的百分比。
第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考核主體責任人為各部門正副職負責人,考核管理順序依次為督察監察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包括副職)→科長(車長)→普通員工。
第十二條 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強化對違規違紀行為追責的責任意識,樹立員工業績就是管理者業績的思想,不斷提高履職能力,確保責任到人。
第十三條 違規行為的考核期為每年度,即從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每名員工考核總分數均為100分,按照本人每次違規考核分數對總分數進行扣分,核減后的分數為該員工年度實得分數。
第十五條 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情節輕重一次性核減2-10分。
第十七條 部門考核次數百分比在20%之內不核減部門領導分值;大于等于20%小于30%的按20%記取百分比,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按30%記取百分比,以此類推進行記取。
第十九條 對停職培訓人員按本地區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予以發放,社會保險個人部分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條 對核減分數大于或等于60分的管理人員給予降職或解聘職務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聘員工安全紀律獎金額的計算公式為:本崗位年終安全紀律獎金額×本年度實有考核月數÷12×個人年終考核分值的百分比。
勞務派遣工安全紀律獎金額按照上述新聘員工安全紀律獎金額計算公式計算發放。
退休員工退休年度安全紀律獎金額的計算公式為:本崗位年終安全紀律獎金額×退休月份數÷12×個人截止月考核分值的百分比。
正常辦理病養、辭職、離崗、工作調動等手續的員工,離開公司時本年度安全紀律獎金額按照上述退休員工退休年度安全紀律獎金額計算公式計算發放。
第二十三條 違規行為考核領導組由公司黨政班子成員組成。董事長任領導組組長,黨支部副書記任領導組副組長,成員由公司各分管領導擔任,負責考核的總體指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 考核領導組下設考核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督察監察室。
第二十五條 公司督察監察室對各部門正副職負責人及其下屬具有考核扣分權限。
第二十六條 部門正副職負責人對本部門科長(組長、車長)及其下屬員工具有考核扣分權限。
第二十八條 員工對他人的違規行為具有監督權和舉報權,對舉報人員可給予考核加分并進行保密。對隱瞞、包庇違規事實和拒不承認違規的員工給予加重核減分數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考核程序可按照調查→取證→督查監察室評判指導→填報違規行為考核登記表(附表)→相關人員審批簽字→人力資源部備案存檔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 違規行為考核登記表實行一人一事一表,不疊加或累計登記使用,以便統計各部門考核次數百分比。
第三十二條 對超出違規考核范圍的行為采用一票否決制原則,可給予一次性核減100分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并負有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身為共產黨員的員工違規行為超出考核范圍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規行為考核的統計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要做到“月結年總”不留死角。
第三十七條 年終安全紀律獎發放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財務部負責,務于次年1月25日之前完成。
第三十八條 違規行為考核檔案一式兩份,由人力資源部和督察監察室各自存檔。
第四十條 被考核者如果對考核結果持有異議,可在考核結果宣布后10日內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考核的執行。
第四十一條 申訴要以書面形式提出。對考核申訴受理的機構為公司督察監察室。
第四十二條 督察監察室接到申訴后,要及時查明情況。對于申訴屬實的,應當說明情況,從速糾正;對申訴不實的,應當堅持原則,維持原處理結果;對于誣告或者無理取鬧的,要按本辦法加大核減考核分數。
第四十三條 督察監察室對申訴的處理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
第四十四條 對重大、復雜問題的調查核實可以適當延長,但原則上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
第四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負責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正確地實施考核,對濫施考核以權謀私的,應當給予加重扣分處理。
第四十六條 公司督察監察室對各級考核情況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糾正和解決考核中存在的問題,并向公司考核領導組報告。
如督察監察室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而部門相關負責人員未發現或發現未予處理的則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司其他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考核中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和公司其他管理辦法都沒有明確規定的,可根據公司實際,結合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試行期為一年。一年后如無大的調整即正式實行。